《标准》第5部分“档案信息化建设”对应《规划》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引领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内容,共设置有评估指标项4个,所占分值12分,这部分主要考查档案信息化保障机制、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情况。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革命以不可抵挡之势深刻影响着社会各个领域,信息化转型成为当前大多数传统行业必选之路,档案行业同样面临科技与时代进步所带来的发展选择,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大力推动档案信息化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法律保障;《规划》从完善档案信息化发展保障机制、加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加快建设数字档案馆(室)等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方面为“十四五”期间档案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目标和任务要求,是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支撑。
数字档案馆(室)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和新时代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的主要抓手,档案部门应从战略高度大力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强化自身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握发展契机。第20评估指标项“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是对建设数字档案馆(室)情况的考查,包括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面的推进力度和本地区在“十四五”期间建成数字档案馆(室)的数量两个考查方面,既要求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采取措施引导推动,也注重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指标项中“高水平数字档案馆(室)”包括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室)和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室),计分方式采取了地区差异化计分,一是考虑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基础条件不同,二是从评估角度鼓励和促进基础薄弱地区加大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力度,带动地区档案信息化整体发展。
激发档案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标准》第6 、7部分“档案科技创新”“档案人才培养”分别对应《规划》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档案科技创新,助力档案工作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档案人才培养,提升档案智力支撑能力”的内容,两个部分各设置有1个评估指标项。第6部分主要考查档案科研项目工作情况,所占分值6分,第7部分主要考查档案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所占分值7分。档案科技与人才是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科技创新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动能,档案人才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智慧源泉,立足新发展阶段,档案部门应将二者始终摆在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统筹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激发档案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中对加快推进档案科技创新与档案人才培养的任务要求较为具体细化,同时,提出了“科技兴档工程”“人才强档工程”两个重大工程,包括智库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内容,从多个方面为实现发展目标谋划方法。推动科技创新和培养人才的重点在于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措施,以及为发展而创造的环境条件,但作为评估工作,很难实现对过程的追踪和直接量化,因此,在“档案科技创新”“档案人才培养”两部分的评估指标项设置上,主要以考查成效为主,第22评估指标项“科技攻关”通过考查档案科技项目立项和获得奖项的情况,了解地方对于推动档案科技创新的力度,第23评估指标项“人才培养”通过对人才选拔结果的考查,了解地方对人才的重视和培养,两个指标项均采取地区差异化计分方式。以工作成果作为最终评判参考,是衡量和考查档案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取得实效的较为科学合理且易于操作的方法。
鼓励档案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国际档案领域发出“中国声音”
《标准》第8部分“档案对外交流合作”对应《规划》主要任务“深入推进档案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的内容,设置1个评估指标项,所占分值4分,这部分主要考查档案工作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情况。长期以来,在参与档案国际组织管理、开展档案国际宣传等方面,我国档案部门一直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档案领域合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选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名录等项目上,取得了突出成绩。《规划》将档案对外交流合作列为主要任务之一,提出了多项具体任务,在实际情况中,因地域和档案资源条件等差异,并非全部档案部门都具备开展或参与这些任务的条件,但是,《规划》对档案部门在档案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目标与要求是一致的,档案部门应拓展思路,加强交流,以开放融合的姿态,吸纳更多国际先进技术和档案管理理念。同时,积极向国际社会分享我国档案工作经验,展现中国档案工作特色,不断提升中国档案国际影响力。第24评估指标项“交流合作”通过考查参与或承办国际展览、国际研讨会等活动的数量,了解档案部门在积极推动档案合作交流方面的工作成效,档案部门可结合自身档案资源条件和本地区外事工作情况,研究设计活动项目。
落实档案事业发展必要条件,为《规划》贯彻实施夯实基础
《标准》第9部分“保障措施”对应《规划》“保障措施”的内容,设置3个评估指标项,所占分值6分。保障措施是为确保《规划》得到切实执行而提出的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检查评估,其虽不在《规划》主要任务内容中,却是确保各项主要任务有效推进的前提条件。开展评估的核心目的是推动《规划》贯彻实施,评估工作本身也是保障措施的一部分,在研究制定《标准》过程中,从评估工作目的出发,将保障措施的要求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在落实领导责任、细化任务分工、保障经费支持等方面设置评估指标项,以此督促档案部门加强重视,拿出行动,为《规划》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标准》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01评估指标项中带有*标记的含义
《办法》规定,评估工作主要采取“统一领导、逐级评估”的原则,即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档案部门《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具体工作中,以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本级档案部门开展自评、对下一级档案主管部门开展评估为主要方式,即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标准》中部分评估指标项带有*标记,表示该指标项是国家档案局对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开展评估的内容,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对下级开展评估时,可不对该项进行考核或自行决定该方面工作的考核内容。一是《标准》中部分评估考核项的考核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以省级档案部门为主,省级以下档案部门不涉及该任务或任务内容有所不同。如“建立四史教育、红色档案资源专题档案资料库”就是重点针对省级综合档案馆的考核,省档案主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下一级档案部门开展该项任务的考核。二是《标准》中部分评估考核项的计分方式采用地区累计计分,如“高水平数字档案馆(室)增加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任务有一定要求或难度,有的也不具普遍性,因此,只考核该地区的总体情况,以体现该地区的整体水平,省档案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档案部门开展评估时,则无需重复考查。
02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是指在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中,评估专家针对每个评估指标项所采用的考查方法。在《标准》“评估方式”一栏中,所列举的考查方法是评估该项时将主要采用的方式,如“查阅相关工作制度和记录”“实地考察”“抽查档案”等。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须负责提供有关材料,需要到工作现场考查的,应为评估专家入场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03评估结果
按《办法》规定,国家档案局组织的实地评估工作结束后,将在1个月内向相关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反馈评估意见,主要包括评估考核项计分结果和对地方推进《规划》各项任务完成表现的总体评价。评估结果是反映各地“十四五”期间对《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的客观依据,国家档案局对此不作排名,不计等次,主要是为档案主管部门提供档案工作决策参考,各地可对照评估结果审视自身档案工作成果,做到心中有数,操之有度,行之有方,以便更好更快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实现开展评估工作的价值与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22年第11期